事项名称 | 我要落户 |
许可条件 | 县内迁移 新源县内居民,符合因住房调整、投靠直系亲属、离婚、房屋被合法收回、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工作变动等原因的人员,办理县内移入所需材料如下: 1、书面申请 2、合法住房证明(房产证、租赁证、购房合同和契税发票等) 3、迁移人员及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明关系的证明材料 4、地方乡镇接受证明 六、县外迁入 (一)购房落户 1、本人申请书; 2、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和契税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复印件一份。(未达到申领年龄的子女除外) 5、地方乡镇接受证明 (二)投资落户 1、本人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营业执照、企业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近三年纳税凭证原件、复印件一份(享受优惠政策免税的,提供相关免税证明); 5、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复印件一份。(未达到申领年龄的子女除外); 6、申请人有住房的,按其住房地址登记落户,没有住房的,按其企业注册地址登记落户并登记实际居住地址; 7、地方乡镇接受证明 (三)就业落户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参保缴费两年以上的证明 5、租赁政府公租房落户的,必须持有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证明,并且该房号无人落户。租赁私有房屋、单位集体宿舍等其他房屋落户的,提供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社区证明和房屋所有人允许承租人在其房屋地址落户的书面申明、房产证复印件,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6、地方乡镇接受证明 (四)调动、录用的公务员 1、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招录单位开具接收证明 (五)申请夫妻投靠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地方乡镇接受证明 (六)申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子鉴定或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4、地方乡镇接受证明 (七)申请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等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4、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由本人填写《本人无婚姻登记承诺书》(见附件1)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存入户籍档案; 5、地方乡镇接受证明 (八)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根据本人申请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办理落户。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自治区地级以上人社部门及各行业鉴定机构签发的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自治区人社厅及自治区相关厅局签发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申请人未婚且没有住房的,按集体户的方式办理落户;申请人已婚的且没有住房的,按所在单位地址落家庭户。 6、地方乡镇接受证明 |
申请资料 |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
办理程序 | 见事项内容 |
办理部门 | 公安治安大队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10:00-20:00 |
办理地址 | 新源县公安局恰普河路 |
联系电话 | 0999-5023882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新疆新源县人民政府开办
新疆新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新疆新源县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新ICP备11000530号 ]
新源县政府网站标识码:6540250003
E-mail:dzzwzx@xinyuan.gov.cn 联系电话:0999-5031511 传真:0999-5027286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