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三十五号)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